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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SS 0009 S-2021 (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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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1-01-12发布2021-01-20实施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发布Q/CSSS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SSS 0009S-2021(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332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1日Q/CSSS 0009S-2021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

2、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GB/T 27588 露酒、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素兰。

3、本标准于 2021 年 01 月 1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SSS 0009S-20212(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3 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贮运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添加剂 红曲米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T 4789.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类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

5、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含第1号修改单)GB/T 18672枸杞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7588露酒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H/T 1159山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市场

6、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SSS 0009S-20213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3术语和定义(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以优质白酒为酒基,配以黄精,添加

7、或不添加人参(人工种植)、茯苓、枸杞、山药、葛根、桑叶、青钱柳叶、生姜、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等辅料,经预处理、配料、浸泡、过滤、调配、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改变原酒基风格的(赛方黄精原液)黄精酒。4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定。4.2原辅材料要求4.2.1优质白酒:应符合 GB 2757 或 GB 2758 的规定;4.2.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

8、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2.3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2.4山楂:应符合 GB/T 1159 的规定;4.2.5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4.2.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7青钱柳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4.2.8食品添加剂: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9黄精、茯苓、山药、葛根、

9、桑叶: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4.2.10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SSS 0009S-20214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10、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产品净含量以标签明示为准,散装计量称重。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允许少量沉淀按 GB/T 15038 中规定执行香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气和酒香,香气协调滋味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无异味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10.065.0GB 5009.

11、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干浸出物/(g/L)0.30GB/T 15038甲醇d/(g/L)0.6GB 5009.266氰化物d(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铅(以 Pb 计)/(mg/kg)0.18GB 5009.12注:其他真菌霉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a酒精度允许误差1.0%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际值不得超过10.0%

12、。c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配制酒。d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 mLGB/T 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 mL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SSS 0009S-202157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酒精度、总酸、总糖、甲醇。7.2 型式检验7.2.1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

13、,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7.3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7.4 抽样方法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6瓶总量不得

14、少于300mL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7.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757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准。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8.2 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GB 23350、GB/T 6543 和 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4 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3年。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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