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YM0004S-2019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4.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