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东 尚 诚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SCP 0001S-2022 海苔制品系列 2022-03-01 发布 2022-04-08 实施 江苏东尚诚品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Q/DSCP 代替 Q/DSCP 0001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6 5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0 7Q/DSC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DSCP 0001S-2021。除对原标准进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动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进行了检索和排序。增加了部分原辅料。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2、和 GB/T 20001.10-2014 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的铅(以Pb计)指标1.0mg/kg要求。本标准由江苏东尚诚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
3、瑛、李忠平、朱亚星、吴剑。本标准于2021年3月首次发布,2021年8月第1次修订,2022年3月第2次修订。J S Q BQ/DSCP 0001S-2022 1 海苔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苔制品系列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分类与命名中的原料、辅料和工艺加工而成的海苔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
4、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
5、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
6、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T 23529 海藻糖 J S Q BQ/DSCP 0001S-2022 2 GB/T 23596 海苔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31406 肉脯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LS/T 3219 大豆磷脂 SB/T 10484 菇精调
7、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油炸海苔:以干紫菜为主要原料,植物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罂粟、藏红花、葫芦巴除外)、复合调味料,经油炸、撒粉撒料、冷却、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3.2 海苔脆:以干紫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肉脯片、鳕鱼脆片、芝麻、南瓜籽、扁桃仁、海藻糖、麦芽糊精、大豆磷脂、麦芽糖、海藻粉、海带粉、植物油、食用盐、酱油、白砂糖、海苔粉、味精、菇精调味料、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基麦芽酚,经预处理、贴合、烘烤、压制、分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
8、品。3.3 夹心海苔:以干紫菜为主要原料,添加肉脯片、鳕鱼脆片、芝麻、南瓜籽、葵花籽、巴旦木、榛子、松子、腰果、核桃仁、椰粒片、香蕉片、榴莲、炒米、燕麦、葡萄糖、海藻糖、白砂糖、麦芽糖、麦芽糊精、食用盐、复合调味料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撒粉撒料、烘烤压制、冷却、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3.4 海苔卷:以干紫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芝麻、葡萄糖、海藻糖、白砂糖、麦芽糖、食用盐、低聚果糖、香辛料(罂粟、藏红花、葫芦巴除外)、复合调味料为辅料,经撒粉撒料、烘烤压制、冷却、卷制、分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3.5 产品的包装形式分为:充氮气包装与不充氮气包装(正常包装)。3.6 以上产品
9、命名以“新创名称”命名产品时,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干紫菜、海藻粉、海带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2 芝麻、南瓜籽、葵花籽、巴旦木、榛子、松子、腰果、核桃仁、扁桃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3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5 大豆磷脂应符合 LS/T 3219 的规定。4.1.6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1.7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8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9
10、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0 香辛料(罂粟、藏红花、葫芦巴除外)应符合 GB/T 12729.1 和 GB/T 15691 的规定。4.1.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J S Q BQ/DSCP 0001S-2022 3 4.1.12 椰粒片、香蕉片、榴莲应清洁卫生,无霉变、无虫害、无异味,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3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14 肉脯片应符合 GB 31406 的规定。4.1.15 鳕鱼脆片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16 炒米、燕麦应符合 GB
11、 2715 的规定。4.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8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4.1.19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20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21 菇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84 的规定。4.1.22 味精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3 海苔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24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 的规定。4.1.25 氮气应符合 GB 29202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2、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供直接食用的藻类及其制品还应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该产品应有状态,无霉斑、无虫蛀。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5.0 GB 5009.3 其他理化指标 按 GB/T 23596 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
13、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藻类及其制品的规定 J S Q BQ/DSCP 0001S-2022 4 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致病菌限量与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试验方法分别按GB 4789.2、GB 4789.3的规定执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
14、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9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 GB 14881 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
15、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9 以外的全部项目。5.5 组批与抽样 5.5.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5.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件并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
16、产品为检验用样品。5.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件并从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8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J S Q BQ/DSCP 0001S-2022 5 5.6 判定 5.6.1 产品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6.2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检验如有不合格项不得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时,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或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