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ZS0017S-2017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FZS0017S一2014榨菜专用复合调味料。与Q/FZS0017S一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理化指标取消了“黄曲霉毒素B、甜味剂”。理化指标修改了“总砷”。-取消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向千、贺云川、方明强、刘德君、谭功全本标准批准人:周斌全本标准代替了Q/FZS0017S一2014。Q/FZS0017S一201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Q/FZS17-2007Q/FZS17-2008Q/FZS0017S-2011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在以下分公司适用: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一组。本标准在以下委托加工单位适用:一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Q/FZS0017S-2017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台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
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6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下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后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台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