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HZD0002S-2021前言本标准代替Q/HZD0002S一2019虾味酱。本标准与Q/HZD0002S一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水分指标。本标准由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口鸿之大调味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伟、林雪群。本标准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Q/HZD0002S2016、Q/HZD0002S-2019。Q/HZD0002S-2021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
2、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5.2抽样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抽样量不得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抽样数量的1/4用于感官检查和理化指标检验,1/2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1/4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
3、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d)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运输包装的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6.2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