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NCS0001S-2021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方法进行测定。4食品添加剂4.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抽样量不得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抽样数量的1/4用于感官检查和理化指标检验,1/2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1
2、/4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6.3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章)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等。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