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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ZSW 0002 S-2019 人参藤茶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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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LZSW0002S-2019221968S-2019201907192022 0718Q/LZSW备案号:221968S-2019有效期至 2022 年 07 月 18 日吉 林 玲 紫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ZSW0002S-2019人参藤茶颗粒(固体饮料)2019-07-19 发布2019-07-19 实施吉林玲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LZSW0002S-20191人参藤茶颗粒(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四年以上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生晒参)、藤茶、香菇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粉碎、提取,加入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甜菊糖苷、食品用香精,经

2、混合、制粒、烘干、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藤茶颗粒(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

3、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群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806白卡纸Q/LZSW0002S-20192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

5、精SN/T 3854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NY 318人参制品DBS 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52/T 1032藤茶SZDB/Z 349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 年 第 10 号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 3 种新食品原料3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6、。3.1 原辅料要求3.1.1 人参(四年以上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生晒参)应符合 DBS 22/024 中生晒参的规定。每 100g 产品中添加 20g 生晒参。3.1.2 藤茶应符合 DB52/T 1032 的规定。藤茶是以显齿蛇葡萄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显齿蛇葡萄叶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 年 第 10 号的规定。3.1.3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5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6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7、GB 30616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棕色或棕黄色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状态均匀的颗粒状香味与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LZSW0002S-20193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人参总皂苷

8、/(g/100g)0.4NY 318 附录 B总黄酮/(g/100g)1.5SZDB/Z 349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3.7食

9、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功能使用量(g/kg)残留量(g/kg)检验方法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甜菊糖苷甜味剂0.20.2SN/T 3854食品用香精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LZSW0002S-20194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

10、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与抽样6.3.1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

11、、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3.2 抽样方法和数量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型式检验:从入库的成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6.4 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 1 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 1 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藤茶颗粒(固体饮料)

12、配料表:人参(四年以上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生晒参)、藤茶、香菇、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甜菊糖苷、食品用香精净含量/规格:4g/袋或按照实际包装。生 产 者:吉林玲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 9-27 号电话:0432-62608006Q/LZSW0002S-20195生产日期:见包装盒(袋)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LZSW0002S-2019人参添加量:每 100g 产品中添加 20g 生晒参,人参食用量3 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岁周以下儿童100g 产品中含总黄酮 1.5g食用方法:开水

13、冲饮或者调入牛奶、蜂蜜中饮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下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550 千焦(kJ)19%蛋白质5.6 克(g)9%脂肪0.2 克(g)0%碳水化合物85.1 克(g)28%钠73 毫克(mg)4%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袋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盒使用的铝盖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外包装用白卡纸应符合 GB/T 22806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储存10.1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包装底部必须垫 10 厘米以上的材料。10.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11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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