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PYHH 0003S-2019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PYHHQ/PYHH 0003S-2019代替Q/PYHH 0003S-2018花生油花生油2019-05-10 发布2019-06-01 实施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69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1日Q/PYHH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 Q/PYHH 0003S-2018。本标准与 Q/PYHH 0003S-2018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
2、用文件;增加产品分类;标签内容增加“质量等级按 GB/T 1534 执行”的描述;增加本标准适用企业。本标准由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广州合兴食用油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志明、冯杰谦。Q/PYHH 0003S-20191花生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花生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3、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4花生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3.1 港式花生油Q/PYHH 0003S-20192以精炼花生油、一级(浓香)花生油为基质油,按照一定比例,经调配加工成为气味清淡香醇的港式花生油。3.2 粤式花生油以一级(浓香)花生油、精炼花生油为基质油,按照一定比例,经调配加工成为气味浓郁香醇的粤式花生油。3.3 特香花生油花生仁经过筛选、破碎、轧坯、压坯、蒸炒、压榨生产出具有显著的花生油香气的花生油。蒸坯温度为 100-110 度
6、,炒坯温度为 110-120 度。根据标样香味进行参数调整。3.4 浓香花生油花生仁经过筛选、破碎、轧坯、压坯、蒸炒、压榨生产出具有浓郁的花生油香气的花生油。蒸坯温度为 110-120 度,炒坯温度为 115-120 度。根据标样香味进行参数调整。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精炼花生油应符合 GB 2716 规定。4.1.2 一级花生油应符合 GB 2716 规定。4.1.3 花生仁应符合 GB 19300 规定。4.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
7、要求气味、滋味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透明度澄清、透明色泽淡黄色至橙黄色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及挥发物/()0.1不溶性杂质/()0.1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溶剂残留量/(mg/kg)20Q/PYHH 0003S-20193铅(以 Pb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18苯并a芘/(g/kg)10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8、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有关规定。4.4.3 本产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4.6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8955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采用感官进行检验。6.2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执行。6.3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执行。6.4 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执行。6.5 酸价:按 GB 5009.229 执行。6.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执行。6.7 溶剂残
9、留量:按 GB 5009.262 执行。6.8 铅:按 GB 5009.12 执行。6.9 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6.10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执行。6.11 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7 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
10、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不容性杂质和标签。7.2.3 判定规则Q/PYHH 0003S-20194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1、。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4.2-4.5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标签按GB 7718、GB 28050、GB/T 1534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标签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名称(按照第三章执行)、配料、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商等。质量等级按GB/T 1534执行。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8.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包装应严密、端正。8.3 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容器、运送成品。运输时应码放整齐,不得挤压。8.4 贮存成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异味或水分量较高的物品混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