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 通 瑞 勿 斯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RWSJY 0002S-2021 蒸馏酒系列 2021-09-01 发布 2021-10-09 实施 南通瑞勿斯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RWSJ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7 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6 Q/RWSJY 0002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铅指标的限量定为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的规定铅(以Pb计)0.5mg/kg。本标准由南通瑞勿斯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新红。本标准于2021年9月首次发布。J S Q B Q/RWSJY 0002S-2021 1 蒸馏酒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馏酒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或赤砂
3、糖、金银花或冬瓜为主要原料,加入酵母为发酵剂,经预处理、发酵、蒸馏、过滤、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蒸馏酒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77
5、7 冬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分为冬瓜酒、金银花酒。4 要求 J S Q B Q/RWSJY 0002S-2021 2 4.1 原料要求 4.1.1 金银花:应新鲜,无劣变、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1.2 冬瓜:应符合NY/T 777的规定。4.1.3 白砂糖、赤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4 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6、试验方法 外观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按 GB/T 10345 的规定检验 香气 具有金银花或冬瓜香,香味谐调、浓郁 口味 醇厚、清爽,无异味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3860 GB 5009.225 铅(以 Pb 计),mg/L 0.4 GB 5009.12 甲醇b,mg/L 2.0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真菌毒素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
7、值允差不得超过1%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方法进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要求。5 检验规则 J S Q B Q/RWSJY 0002S-2021 3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8、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常生产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 章中除 4.1、4.6 以外的全部内容。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瓶,总量不少于 1L。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量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
9、机抽取 12 瓶,总量不少于 2L。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量另计)。5.5 判定规则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2757、GB 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密,无泄漏。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J S Q B Q/RWSJY 0002S-2021 4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物品一起混存。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