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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SP 0003 S-2019 固态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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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YSPQ/RYSP 0003S-2019代替Q/RYSP 0003S-2018固态调味料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东莞市融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17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RYSP 0003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RYSP 0003S-2018,与Q/RYSP 0003S-2018相比,做以下修订:修改范围第二段的产品配方描述。本标准由东莞市融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李红伟本标准于2018年12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4月10日第一次修订。Q/RYSP 0003S-20192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鸡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食用盐、花生、芝麻、咖喱粉、味精、白砂糖、香辛料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松肉粉、食用淀粉、白芷、陈皮、甘草、罗汉果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搅拌、包装的工艺制成的固态调味料。本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3、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415鸡粉调味料SB/T 11193松肉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Q/RYSP 0003S-20193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415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3.1.4 陈皮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

6、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松肉粉应符合SB/T 11193的规定。3.1.8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9 咖喱粉、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0 白芷、罗汉果、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11 花生、芝麻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12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异味。性状呈均匀粉状,无明显

7、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目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嗅气味,尝滋味。Q/RYSP 0003S-20194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总砷按GB 50

8、09.11的规定执行。5.2.3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6.3 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k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5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

9、、水分、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10、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Q/RYSP 0003S-20195产品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玻璃材料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塑料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6543的规定,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卫生环境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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