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339S-2020 Q/XJYN 西吉 县伊 宁面 粉加 工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XJYN0003S2020 荞麦米(仁)2020-08-12 发布 2020-08-12 实施 西 吉 县 伊 宁 面 粉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XJYN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2、编写编写。本标准由西吉县伊宁面粉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吉县伊宁面粉加工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金荣。本标准有效期五年。荞麦米(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荞麦米(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筛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荞麦米(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
4、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杂质系指矿物质及无食用价值的物质。3.2 糙米粒指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3.3 不完善粒指受到损伤,但仍有食用价值的颗粒。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1 Q/XJYN 0003S2020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荞麦米(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荞麦米(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它异味 外 观 具有荞麦米(仁)应有的外观形状,颗粒整齐,无虫蚀粒、霉变粒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5、 水分/(%)14.5 杂 质 总量/(%)0.7 矿物质/(%)0.02 糙米粒/(%)0.1 不完善粒/(%)3.0 4.4 卫生指标 4.4.1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执行。4.4.2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执行。4.4.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 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外观、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
6、494 规定方法检验。7.3 糙米粒检验方法:称取样品 100 克,拣选出糙米粒(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称取重量,计算糙米粒的百分含量。2 Q/XJYN 0003S2020 7.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5 卫生指标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8 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杂质、糙米粒、不完善粒。8.2.2 型式检验每个月进行次,在有下列情况之
7、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 12 个月。3 _ Q/XJYN 0003S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