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Rules for the Suspension and Withdrawal of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C02: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目的与范围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2、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的规则,适用于对所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问题的处理。2.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2.2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3.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 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为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两种情况。3.
3、1 暂停认可资格 3.1 暂停认可资格 3.1.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1)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 CNAS 认可评审的;2)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3)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 CNAS 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4)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5)对认证机构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6)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7)未按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通报信息的;CNAS-RC02:2006 第 2 页 共 3
4、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8)其他违背认可合同(如拖期未缴纳认可费用)的;9)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10)其他较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11)被国家相关部门暂停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的。3.1.2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
5、机构不得以被认可的身份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评和复评活动。3.1.3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CNAS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后,恢复其认可资格。3.2 撤销认可资格 3.2 撤销认可资格 3.2.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1)被国家相关部门撤销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资格的;2)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3)违反 CNAS 认可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违反认可协议的;5)在认可有效期内,由于认可规范要求变更,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
6、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6)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7)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8)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3.2.2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撤销认可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CNAS-RC02:2006 第 3 页
7、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格的活动和使用认可标识,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认可标识的文件、证书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3.2.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CNAS 不再恢复其认可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4.注销注销 认证机构可以主动提出不再保持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CNAS 做出注销相应认可范围决定。5.申诉申诉 认证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可依据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提出申诉。6.附则附则 6.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 CNAS 主任批准后实施。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6.3 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