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DZZ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2012-02-08 发布 2012-03-15 实施 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Q/DZZ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朋龙、李同信。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ZZ 0001S-2012蜂蜜提取蜜香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蜜提取蜜香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多种蜂蜜、蜂花粉等蜂产品为主要原料,以生活饮用水等为辅料,经过糊
2、化、催化等工艺制成的蜂蜜提取蜜香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97 蜂王浆GB 14963 蜂蜜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H/T 1014 蜂花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
4、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13.1 原辅料要求Q/DZZ 0001S-20123.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3.1.3 蜂王浆:应符合GB 9697 规定。3.1.4 蜂花粉:应符合GH/T 1014 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浅棕色、棕色或褐色液体,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常温下呈均匀粘稠液体状滋、气味口感甜润,有蜜源植物、花或坚果等的香气,
5、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45还原糖(以转化糖计)/%25砷(以As计)/(mg/kg)1.0铅(以Pb计)/(mg/kg)1.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g)0.3霉菌/(cfu/g)2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2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DZZ 0001S-2012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3.8 农药和药物残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下,以人体感官进行测定。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还原糖按GB/T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砷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
7、检验。4.3.3 霉菌总数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生产日期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个最小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5.2 出厂检验3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Q/DZZ 0001S-2012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8、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志应牢固,印刷应清晰。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6.2 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a) 概述;b) 使用方法(使用效果、范围);c) 注意事项。6.3 包装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6.4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异味、有素养和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5 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异味、 有毒和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4Q/DZZ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