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ZTM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企业标准 Q/ZTM 0002S-2015代替 Q/ZTM 0002S-2012 米粉2015-07-12发布 2015-07-30实施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 发布1Q/ZTM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对Q/ZTM 0002S-2012米粉进行修订。本标准与Q/ZTM 0002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砷、铅、黄曲霉毒素B1指标;增加了汞、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ZTM 0002S-2
2、012同时废止。本标准由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连生。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米 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玉米淀粉为辅料,经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检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
3、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
4、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
5、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原白色、半透明滋味与气味不酸、无异味性 状长条状、不粘、形态完整杂 质无杂质、口尝无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30.0酸度(以0.1mol/L的KOH计)/(mL/10g)4无机砷(以As计)/(mg/kg) 0.20铅(以Pb计)/(mg/kg) 0.20铝(以Al计)/(mg/kg) 100汞(以Hg计)/(mg/kg) 0.02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5黄曲霉毒素B1/(g/kg) 10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
6、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度按GB/T 5517的方法测定。5.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铝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汞 按GB/T 50
7、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4kg,其中2kg用于检验,其余2kg留样备查。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净含量。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
8、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和净含量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合格,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9、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包装、聚乙烯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9687的规定。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10 -5冷冻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