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THHT0009S-2016 225955S-2016 2016 11 11 2019 11 10 Q/THHT备案号:225955S-2016 有效期至:2019 年 11 月 10 日通 化 华 特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枸杞大枣小米酒 2016-09-19 发布 2016-09-19 实施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发布 Q/THHT0009S-2016 Q/THHT0009S-2016 1 小米枸杞大枣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米烧酒为酒基,辅以枸杞、大枣,并通过添加水、白砂糖、环已基氨磺酸钠(甜蜜素)、山梨酸钾、柠檬酸、焦糖色、苋菜红、柠檬黄、食用香精进行调
2、配、罐装、包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配制型饮料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添加剂 环乙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
4、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Q/THHT0009S-2016 2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T 27588 露酒 GB 30616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DB22/T 221 吉林烧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小米烧酒应符合DB22/T 221的规定。4.1.2 其他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4.1.5 大枣应符合 GB/T
6、 5835 的规定。4.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7 苋菜红应符合 GB 4479.1 的规定。4.1.8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9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0 焦糖色应符合 GB 8817 的规定。4.1.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4.1.13 环已基氨磺酸钠应符合 GB 12488 的规定。4.2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无色、淡黄的色泽。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
7、泽、无明显悬浮物。香气 具有纯正、优雅、恰悦、和谐的酒香。滋味 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香味,酸甜协调,酒体完整。典型性 具有标示的品种及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除枸杞外无其他杂质。GB/T 15038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THHT0009S-2016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20-60 GB/T 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0 GB/T 15038 总酸(以乙酸计)/(g/L)10.0 GB/T 15038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 GB/T 10345 干浸出物/(g
8、/L)0.3 GB/T 15038 甲醇/(g/L)0.6 GB/T 5009.48 氰化物/(mg/L)8.0 GB/T 5009.48 酒精度标签标上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总酯仅限于酒精度25%vol 的配制酒。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L 0.2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限 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项 目 n c
9、m M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 0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 品种 使用功能 使用量(g/kg)残留量(g/kg)检验方法 环已基氨磺酸钠(甜蜜素)甜味剂 0.65-GB/T 5009.97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 0.4-GB/T 5009.29 苋菜红 着色剂 0
10、.05-GB/T 5009.35 柠檬黄 着色剂 0.1-GB/T 5009.35 焦糖色(普通法)着色剂 适量添加 柠檬酸 酸度调节剂 适量添加 -食用香精 适量添加 -Q/THHT0009S-2016 4 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
11、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按表 6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 6 批 量 1000 箱 1000 箱 500ml/瓶 8 500ml/瓶 12 样本大小 n(瓶)750ml/瓶 6 750ml 瓶 8 7.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 项(含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
12、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任何一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学(生物学)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与判定。8 标签 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 标签式样 Q/THHT0009S-2016 5 食品名称:枸杞大枣小米配制.配料表:饮用水、小米烧酒、枸杞、大枣、白砂糖、环已基氨磺酸钠(甜蜜素)、山梨酸钾、柠檬酸、焦糖色、苋菜红、柠檬黄、食用香精。净含量和规格:125 毫升/瓶、250 毫升/瓶、2
13、75 毫升/瓶、375 毫升/瓶、330 毫升/瓶、500 毫升/瓶、750 毫升/瓶、1000 毫升/瓶。生产日期:(生产日期见喷码)。制造商: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柳河县木王路。联系方式:0435-7257388 产品标准代号:Q/THHT0009S-20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 贮存条件: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温度保持在 5-25 摄氏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9 包装 9.1 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9.2 外包装签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9.3 运输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9.4 贮存 包装的成品酒,允许在 5-35温度条件下贮存。10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无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