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平安治理责任人登记、治理制度 第一条 各工区要明确各部门的施工平安治理责任人,并将工区经理、工区总工、平安副经理和平安工程师、平安员、旁站员等平安治理责任人名单要统一上报建立单位平安质量部登记。第二条 平安治理责任人必须及时到岗到位,不得在其它部门中负责施工平安治理工作,一旦觉察重复使用,将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第三条 报送的登记人员原那么上不得变更,因特别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照岗位资历和其任职条件,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建立单位备案。第四条 施工平安治理责任人要按照已在建立单位登记备案的职责、职权和岗位,担负起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各项平安消费治理方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假设出现违犯上述规定,要追查已报建立单位登记备案的施工平安治理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