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93.010CCS P 04DB4102开封市地方,标准DB4102/T0242021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指南2021-07-02发布2021-08-01实施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102/T024-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本文件由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可宁、郭舒娅、刘培坤、张丽霞、梁志鹏、刘俊鹏、王红霞、杨斌、刘博、杨楠、董靖、王岩、李璐、孙
2、涛、赵丽丽、霍文博、王灿、曾瑜、王晓云、张亚平、李芙、罗佳欣、张熠、姚鑫雨、郑倩。DB4102/T024-2021雨水罐也称雨水桶,为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3.6调节塘regulating pond也称干塘,主要用于削减雨水管渠峰值流量,一般为地上敞口式调节塘,由进水口、调节区、出口设施、护坡及堤岸构成,也可通过合理设计使其具有渗透功能,起到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3.7湿塘wet pond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4编制内容4.1一般规定4.1.1本指南采用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各项技术
3、措施,通过总体设计、海绵设施单项设计及设施组合等方面提供满足设计不同阶段和深度要求的内容。4.1.2本指南主要对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导向、要点做出要求,具体各项设施的尺寸、材料等设计参数为建议值,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指南及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实际取值。4.2海绵城市建设分类4.2.1建筑与小区4.2.1.1建筑与小区屋面和路面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内,对径流雨水进行滞蓄、过滤、净化等处理后排放或回用。4.2.1.2建筑屋面有条件建设为绿色屋顶,屋面雨水宜进行断接处理。4.2.1.3人行荷载道路和停车位宜建设为透水路面结构。4.2.2城市
4、道路4.2.2.1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顶处理后引入道路分隔带或红线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些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滞蓄、过滤、净化等处理后排放。4.2.2.2高架道路雨水宜进行断接处理:人行荷载道路宜建设为透水路面结构。4.2.3绿地、公园与广场4.2.3.1绿地、公园与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生物滞留设施中。4.2.3.2公园内建筑屋面有条件建设为绿色屋项,屋面丽水宜进行断接处理,人行荷载道路宜建设为透水路面结构。4.2.4河湖水系4.2.4.1河湖水系作为海绵城市的最终蓄水体,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注重保护水体、控制水面率:同时,在河湖水系治理中,应注重生态修复,保护水环境。4.2.4.2水系岸线宜建设为生态岸线。4.3海绵城市雨水系统4.3.1源头减排设施4.3.1.1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4.3.1.2源头减排设施包括渗透、滞留、调蓄、净化、回用和排放,通过各类技术的组合应用,可实现径流总量控制、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