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0/T118-20201总则1.1.1为提高威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战时防护能力,规范威海市地下综合管廊防护功能的设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威海市新建或改扩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干线和支线(不含雨水、污水、燃气管线)防护功能设计。1.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现防护功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术语和定义2.1.1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1.2吊装口综合管廊上开设的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或吊出综合管廊的洞口。2.1.3通风口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2.1.4管线分支口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1.5舱室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数设管线的封闭空间。2.1.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疑土的综合管廊。2.1.7战时主要出入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比较方便的出入。2.1.8竖井式出入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2.1.9地下监控中心建于地下,安装有统一管理平台、各组成系统后台等中央层设备,满足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所辖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协调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