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粮 面 业(泰 兴)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LTX 0002S-2019 精制麦麸 2019-09-27 发布 2019-10-30 实施 中粮面业(泰兴)有限公司发 布 Q/ZLTX 代替 Q/ZLTX 0002S-2016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9 8 3 S-2 0 1 9备案日期:2 0 1 9-1 0-1 7Q/ZLTX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ZLTX 0002S-2016 的修订。除对原标准进行编辑性修改,与原标准 Q/ZLTX 0002S-2016 的主要差异:对原辅料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理化指标进行了调整,删除了
2、镉、总砷、总汞、铬、苯并()芘、六六六、滴滴涕、滴滴 涕、甲基毒死蜱、溴氰菊酯项目的指标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更新了粗蛋白、黄曲霉毒素 B1的 试验方法,并将铅(以 Pb 计)项目指标调整为“0.1mg/kg”,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 品除外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增加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进行了检索和排序。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
3、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中粮面业(泰兴)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金辉、刘勇。本标准于2013年12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16年10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2019年9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ZLTX 0002S-2019 1 精制麦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制麦麸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理(筛理、配麦、磁选、筛理、去石、风选、精选、擦
4、麦、着水、润麦、风选、擦麦、去石、筛理、磁选)得到净麦,净麦经磨粉、磁选、筛理得到含粉麸皮,再经磁选、金属探测、精选除杂、磁选、包装制成供食品加工用的精制麦麸(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5、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及GB 2715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ZLTX 0002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褐色或黄褐色,色泽均匀 GB
7、5492 状态 细碎屑状,无霉变,无结块,无昆虫或其他异物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粗蛋白(干基),g/100g 13.0 GB 5009.5 水分,g/100g 14.5 GB 5009.3 灰分(干基),g/100g 6.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 27
8、63的规定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3122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明。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9、指标、水分、灰分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ZLTX 0002S-2019 3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6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相同设备及相同班次加工所得的同种产品为一批。4.4.2 抽样方法按 GB 5491 执行。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
10、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体积、质量(重量)、保质期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5.4.1 袋装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专用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5.4.2 包装物件应码放距地面15cm以上,注意防虫、防鼠、防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5月9月份生产的产品保质期为60天;10月次年4月份生产的产品保质期为90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