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0004S-2017调料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料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或小麦粉、大豆粉、蚕豆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味精、食用香辛料(花椒等)、着色剂等,经预处理、调配、搅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调料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T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
3、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3.1.2小麦粉Q/mL0004S-2017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00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