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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DY 0001 S-2022 木耳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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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乾县怡嘉商贸 陕 西 宁 枫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DY Q/SXDY 0001S2022 木耳冻 2022-03-10 发布 2022-03-30 实施 陕西宁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 Q/6 1 0 0 0 0-1 3 5 5 0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3 3 1Q/SXD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规定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宁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宁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王芬 本标准批准人:王芬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XDY 0001S2022

2、1 木耳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耳冻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耳、刺槐豆胶、卡拉胶、魔芋粉、食用盐、氯化钾、柠檬酸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水解、打浆、配料、搅拌、灌装、灭菌、冷却、成型、包装制成木耳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含第1号修改单)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4、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192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

5、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Q/SXDY 0001S2022 2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

6、3.1.2 刺槐豆胶:应符合 GB 29945 的规定。3.1.3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4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100g 99.0 膳食纤维,g/kg 0.3 铅(以 Pb

7、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900 菌落总数,CFU/g 5 2 105 106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项 目 要求 色 泽 木耳呈棕褐色 滋味、气味 具

8、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固体凝胶状,外形完整、形状均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Q/SXDY 0001S2022 3 3.7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8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8.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将产品在自然光线下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

9、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膳食纤维:按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 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

10、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根据产品规格,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销售包装(总样品量不少于 2kg),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作备样。5.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条规定的全部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

11、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Q/SXDY 0001S2022 4 5.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 标志 运输与贮存 6.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12、并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要求。产品销售包装上还应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菌过敏者不宜食用。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T 10004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内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避光、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木耳冻保质期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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