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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SP 0001 S-2021 发酵大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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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YDSP0001S2021 张掖市远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YDSP 张掖市远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远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08-23 发布 2021-08-23 实施 发酵大蒜 Q/YDSP0001S2021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食品添加剂 2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 6 检验规则 2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8 保质期 3 Q/YDSP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张掖市远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得迁 尉建平

2、 本标准于2021年08月23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YDSP0001S2021 1 发酵大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大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为原料,经净选、60烘焙、发酵、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发酵大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H/T 1194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大蒜:应符合GH/T 1194 大蒜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

5、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Q/YDSP0001S2021 2 色泽 蒜瓣肉呈棕褐色,色泽均匀。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有大蒜应有的气味、滋味,无辛辣味。状态 蒜形完整,无散瓣,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35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6 GB 5009.4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0.

6、8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1和4-2的规定。表 4-1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10 GB 4789.3 表 4-2 致病菌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

7、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Q/YDSP0001S2021 3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

8、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

9、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Q/YDSP0001S20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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