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71670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2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QCSBN 0001 S-2019 固体饮料.pdf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SBNQ/CSBN 0001S-2019固体饮料2019-04-30 发布2019-05-30 实施广州慈世百年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4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CSBN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慈世百年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慈世百年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何庭。本标准于2019年04月30日首次发布Q/CSBN 0001S-20191固体饮料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豆、绿豆、眉豆、青稞、红枣、枸杞为原料,经粉碎、熟化、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供人们直接冲调食用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

4、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18672枸

5、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CSBN 0001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黑豆、绿豆、眉豆、青稞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2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3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

6、要求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粉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10水分,(g/100g)5.0铅(以Pb计),(mg/kg)1.0黄曲酶毒素B1,(g/kg)5.0脲酶试验阴性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4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7、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Q/CSBN 0001S-201933.6

8、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5克左右的被检测样品至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性状,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80左右的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2理化指标5.2.1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黄曲酶毒素

9、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脲酶试验按GB/T 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抽样同

10、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个独立包装(不少于2kg),2个独立包装留样备查,10个独立包装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抽样数量为15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3kg),Q/CSBN 0001S-20194样品分成2份,12个独立包装检验,3个独立包装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水分、脲酶试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

11、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 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 3.4 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

12、案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判定。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标志包装箱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图形标志。7.2包装7.2.1包装材料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2包装材料要求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